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生活难免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向其他人借债,有些是有夫妻二人一起去借,有些是夫妻商量过后由一方单独去借,还有的呢就是一个人单方面的去借。情况多样,对各种各样的借债方式所负债务的认定也并不简单,现实生活当中夫妻因夫妻债务问题争吵打闹的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债务到底有哪些才是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呢?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且要证明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由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该条款的规定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且明显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为此,于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人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第三人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司法解释新提出的“共债共签”原则。二、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事后经另一方追认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一方为家庭的日常共同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方面,以及夫妻因购买应当划为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抚养赡养、教育培训、共同经营生产、生病、必要的社交活动等方面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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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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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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