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时间仅限于住院期间。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并且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0 个月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赔偿并不是说职工进行索赔单位就会给予赔偿的,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做一个伤残的鉴定。只有确定了实际造成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赔偿。关于“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
总结:一、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工伤认定跟评残有直接关系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外事件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工伤的出现,如果工伤不严重的话,那么直接认定工伤然后通过工伤保险来对相关的员工进行赔偿便可以了,但是如果致残的话,那么就比较的......


·夫妻债务能因离婚而免除吗
      夫妻债务能因离婚而免除吗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债确实是绞尽脑汁,甚至是不惜假离婚,然后一方对债权人说自己没钱,让他找另一方,而另一方则会主张此项债务不是自己借的,跟自己没有关系......


·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吗?
      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吗?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


·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
      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在工作死亡,一般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商业车险二次费改费率是多少
      商业车险二次费改费率是多少?目前我国小汽车保有量非常大,老百姓买到车后要上一些商业保险。车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在不断改革。在二次费用改革中,车险费率进行了下调,这会影响到千......


·转让债权债务是什么?
      转让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双方签署借贷合同后,就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债务人就要及时偿还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民事关系,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日常生......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