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达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导致的后果不严重,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用其它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检察院一般会批准。对于不逮捕的,检察院会告诉办案人员具体原因。
  
  
  
总结:一、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达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一、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


·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分开买吗?
      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分开买吗?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强制购买的车险,车辆只有投保了交强险才可以上路;而商业车险则不具有强制性,车主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性购买。一般商业车险是搭配交强险购买的......


·交通人伤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交通人伤诉讼状应该怎么写?民事诉讼状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诉讼请求:-------------......


·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
      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一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


·检察官可以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官可以辞退的情形有哪些检察官的辞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解除检察官的职务关系,取消其检察官身份。检察官的辞退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中国遗产税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中国遗产税最新规定是什么?中国遗产税最新规定是目前暂时不征收遗产税,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


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