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主要分类:
  
  1、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规定》第13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普通管辖
  
  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特别管辖
  
  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辖
  
  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5、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总的来说就是法律对法院内部各种权限和工作的一种分配模式,如法院有地方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之分,他们的审理资格不一样,法执行管辖意在平衡管理法院事宜,使法院能更好的为有需要上诉的人提供服务,让他们的上诉能尽快受理解决。
  
  
总结: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指纹司法鉴定一方不做怎么收集指纹?
      在很多的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肯定是会留下自己的指纹的,所以在刑事案件当中,您能够看到工作人员通常会针对指纹提取证据,有的时候司法鉴定对指纹的鉴定意见会成为破案的关键的。也有可能在自......


·个人写遗嘱需要公证吗?
      个人写遗嘱需要公证吗?不需要。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在订立......


·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
      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


·法律对遗失物品不归还怎么样处理的?
      法律对遗失物品不归还怎么样处理的?一般来说拾到者拾到遗失物品应该有义务归还给失主,因为遗失物品中很可能有极为重要的东西如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如果真的有拾到者拒不归还遗失物品,那......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赔偿可以同时进行吗?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赔偿可以同时进行吗?可以同时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


·夫妻婚后多久才是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不以结婚年限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双方的工资收入、生产和经营所得、继承所得财产等都应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


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