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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漏税的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偷税漏税的解释是什么?

  关于偷税漏税的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偷税漏税的解释是什么?
  
  (一)逃税漏税概念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量化标准的行为。
  
  (二)逃税漏税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包括伪造、要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偷税漏税罪怎么判?
  
  1、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 执行 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赋予了企业合理避税的一些渠道,但这不代表着企业可以通过一些违法的操作手段去偷税漏税。最近这段时间,民众对于偷税漏税的讨论是比较激烈的,其实国家为了缩小贫富分化差距,对于收入比较高的这部分人,制定的税收比例相对也高,但根据偷税漏税的司法解释来看,第一次偷税漏税并且主动补交税款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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