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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概念继子女与继父母

  关系概念继子女与继父母,主要是指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死亡,活着的一方再次结婚,孩子父母离婚,其中一人或两人再婚,孩子进入新的家庭而产生的关系。按常理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我们口中常说的姻亲关系,而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继子女已经成年能够自己独立生活,或者虽然没有成年但是亲生父母可以提供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所以这种类别的关系只能是名义上的关系。而相反的另一类关系则是一起生活的关系,也就是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有所规定,本法中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养和照顾、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一旦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其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孩子应当对继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这么一种关系。彼此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而自发性的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那么这种关系的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这两种关系可以同时存在。换句话说,如果继父母做到了对继子女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继子女应当去赡养自己的继父母,如果继父母并没有没有做到这个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不赡养不会收到法律意义上的追究。
  比如继子女从小到大都不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从来没有受到继父母的抚养和疼爱,那么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上来看,继子女并没有赡养继父母的这种义务。因此,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最重要的临界点便是,双方要形成一种抚养关系,继子女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来说的话,孩子是对自己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如上所讲,该法条也适用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该法同样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一旦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不给赡养费或者没做到赡养义务,继父母可以起诉要求继子女履行该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赡养费,部分特殊情况除外。三、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场景,单指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当继子女明明有资源能够赡养自己的继父母却没有履行这个赡养义务,那么继父母就有权去人民法院告继子女,起诉主张自己被赡养的权利,要求对方给予赡养费。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如若属实,公平公正的要求继子女法给予赡养费。一旦继子女不肯给,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任何人不可以挑战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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