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地分析。1、一般期限:首先因该判断子女成年的含义,子女成年的期限一般是父母尽完抚养的义务一般来说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像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就是说子女可以养活自己,并能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的抚养义务可以在这个时候结束,但是父母并不违法。从上述可以看出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如果出现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有上述情况的可以不给付,反之,则应该给付,而年龄达到了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了。2、特殊期限: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其中一个条件包括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或者是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虽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还是要付抚养费,如果要停止期限应当根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以上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如果出现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虽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虽然满了18岁,但是有的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而是进入大学学习,这个时候他们又有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任然需要经济支撑,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很小的时候选择了离婚,那么按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就有可能得不到经济支持,因此而无法负担大学的费用而无法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进而造福社会。再比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应为这些原因无法与社会接轨,更谈不上深入社会,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不能因为没有抚养义务而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法理与人情的结合。而在子女成年或者有特殊情况父母应当按照抚养费的一般标准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我们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来看: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子女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即父母是否有工作、是否残疾等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会比无固定收入的稍微多些,通常来说是按工资的比例来算。而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该情况适当地提高或者是降低相应的比例一般。
  
  
  
总结: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地分析。1、一般期限:首先因该判断子女成年的含义,子女成年的期限一般是父母尽完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吗?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吗?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


·交通事故伤后休息天数怎么算交通事故人伤护理最大天
      交通事故伤后休息天数怎么算交通事故人伤护理最大天数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


·哪些证据构成重婚罪的
      认定重婚罪所需要的证据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需要的证......


·发回重审后还能上诉么?
      发回重审后还能上诉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


·一、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
      一、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


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