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一、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
1、概念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2、担保合同的效力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但担保合同根据合同订立形式的不同,其生效时间会有所不同。关于担保合同生效时间的具体内容,
总结:担保合同生效时间一、担保合同生效时间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怎么样向法院起诉离婚?
虽然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首选的都是协议方式,但此时也有可能出现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这个时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当事人要怎么样向法院起诉离婚呢?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地方,对......
·毒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毒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毒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
·夫妻协议离婚后债务该怎么办
夫妻协议离婚后债务怎么办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怎么申请?
很多正在使用土地的公民或者单位出于暂时的需要就会去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的使用权证明,但是一般来说临时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时间并不会像正式的那么长,而且申请的条件也存在很高的限制,下面一起......
·工伤鉴定遵从司法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鉴定遵从司法鉴定的规定是什么?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工伤1、申请方式:1、要求劳动部门委托法医做司法鉴定即可;2、即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公司培训员工犯错辞退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公司培训员工犯错辞退需要支付补偿金吗一、公司培训员工犯错辞退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公司培训员工犯错辞退的时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