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是怎样规定的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不定期合同单独罗列条文对此进行规定,只是在不定期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作出相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法律并没有对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有着相关的条例规定,但是《民法典》中还是有着对合同中的某些特殊情形,有着相关的法律限定的。由于是不定期的合同,那么会有着时间上的梯级时间段限制。对于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必须要有着书面形式的合同的。
总结: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不定期合同单独罗列条文对此进行规定,只是在不定期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作出相规定。《民法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要盖什么章,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要盖什么章,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么一、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
·干货:什么样的拆迁律师值得你信任?
干货:什么样的拆迁律师值得你信任?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不少被征收人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与政府妥协签字吧,补偿标准低得实在太难接受。找律师维权吧,律师费高且不说,支付高额律师费请来......
·故意伤害罪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
·疫情期间可以辞退临时工吗?
疫情期间可以辞退临时工吗?一、疫情期间可以辞退临时工吗?不能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刑事案件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案件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是怎样规定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