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意思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二、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一)续期申请的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二)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三)续期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一)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二)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给出的土地使用证上会标名土地使用的期限,在那段期限时间里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所以在签订合约时要看清楚里面的条条列列,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购买房屋时看清楚土地使用权是不可或缺的。
  
  
  
总结: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工伤认定要提交什么材料
      对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的。那么,一般情况下,进行工伤认定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如果对于您的情况,被相关部门认定确实属于工伤。那......


·汽车按揭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出行也是越来越方便,小车也是越来越多。买一款自己喜欢的车辆也是每一位驾驶员的心愿,为了迎合买车人的心理,车行近几年也是推出了多种优惠政策,其......


·一、结婚俩月是否离婚要回彩礼?
      一、结婚俩月是否离婚要回彩礼?结婚时间比较短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但具体的也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有关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处罚
      在社会生活当中,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可以被原谅的。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而给国家单位或者是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比如说在签订......


·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变更信息需要到工商局备案,并且依照当地工商局的操作要求进行变更操作,这是指一般股份公司,对于上市后的公司由于受到证监会的监管,上市公司变更......


·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
      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一、五一劳动节是哪几天?五一劳动节具体是哪几天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不变的是5月1日当天肯定是法定休假日,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对国家节假日的规定,五一劳动节为我国......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