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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6、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更快的得到该有的赔偿和公道,但是当受害者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所以,机会一会要好好的把握,错过了可能对于自己来说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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