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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属于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哪些属于驳回起诉
  
  一、行政诉讼中哪些属于驳回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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