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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涉嫌价格欺诈惩罚性赔偿金归谁

  商家涉嫌价格欺诈惩罚性赔偿金归谁
  
  一、商家涉嫌价格欺诈惩罚性赔偿金归谁?
  
  价格欺诈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归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价格欺诈行为具体有哪些?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价格欺诈是直接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赔偿金的话当然是支付给直接的被侵权人的,而且商家除了要支付一笔惩罚性赔偿金之外,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对价格欺诈的做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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