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

  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依法作鉴定,法律并没有禁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呢?必须是申请方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法院不应准许,以免浪费时间,影响审判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鉴定的,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来的鉴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定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觉得自己身体有出现损伤的,可以要求进行伤残鉴定。针对鉴定出来的结果,当事人如果觉得被鉴定人的情况跟鉴定结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来,否则超过期限了就不具有争辩的优势了。这种允许重新鉴定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总结: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一、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自己工作时总会遇到一系列的麻烦事,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很好的处理,一旦处理不好自己就会影响自己的工作,甚至是离开工作岗位,那么,此时所属公司就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代......


·在日常行驶驾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则,喝酒不开车,喝醉了
      在日常行驶驾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则,喝酒不开车,喝醉了更不能开车。而且在事件的严重性上来说,醉驾比起酒驾是更为严重的一种交通违规行为。如果一旦发生醉酒驾车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那......


·一、交通事故醉驾造成轻微伤对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醉驾造成轻微伤对量刑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醉驾造成轻微伤对量刑标准是: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此你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打下班卡时猝死是否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


·2023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什么?
      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什么?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


交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