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哪些不同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数量等都在遗嘱中作明确的指定。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关系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比如,我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分割。若是死者在生前立有遗嘱,并且该遗嘱经过认定之后,确认是有效的。那么在死者去世之后,就会严格按照该遗嘱中对财产的分割来继承遗产。当然,没有订立遗嘱,又或者订立的遗嘱无效,此时往往会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可以说,法定继承就是继承方式中兜底的一种,通过法定继承一切都必须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总结: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哪些不同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遗嘱方式指定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由谁来继承,继承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而且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是否对劳动合同有了足够的了解你,对于里面的一些关于自己的利益的条款是否知道他具体的意识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天......


·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
      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一、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可以继承的两种情形: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


·车祸护理费是怎么计算的?
      车祸护理费是怎么计算的?护理费是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确定的是否需要护理,及需要多长时间的护理,需要几人的护理。因此,护理费的有无首先是取决于医疗机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


·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的类型中:一、财产案件,主要是通过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分段进行缴纳并且与比例有关:1.1万......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