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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办法》共21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予以废止。
   二、法条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三、怎样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只针对境内经营活动,备案对象为当地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时间为签订合同起15日内,备案机关在补齐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并在系统中发出通告,变更时间为30日内,变更内容包括登记、资源、店铺分布信息等,备案后每年应报告合同情况,特许人应当合法经营,否则会被撤销备案。以上就是对于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解答,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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