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哪些?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父母订立了将所有遗产赠与给其他人员的遗嘱,或者是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分别是: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继承权丧失对丧失继承权者本人的效力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事实有于继承开始前发生者,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倘若于继承开始前发生丧失继承权之事由,根据当然失权主义自然于该失权事实发生时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决未确定前,继承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但继承业已开始;又如继承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等行为的有无及程度,继承人间产生争执时,仍须等待法院的判决。于此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究竟从判决确定时发生,抑或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无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还是继承开始后,均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通常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为多见,但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诸如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或销毁遗嘱,于此情形,因丧失继承权者本不得享有继承权,从而应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此系将于继承开始后丧失继承权之人视为于继承开始时即已丧失继承权,自始非为继承人。此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针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仍不妨碍其为其他被继承人之继承人。换言之,丧失继承权并非全然剥夺其继承能力,而是仅对于某一被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之情事者,对该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他人另外享有的继承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例如,甲故意杀害其父,则甲对其父丧失继承权,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对甲母、妻子、子女等享有的继承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常可以看到许多的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但是实际上也有很多的是丧失了继承的权利,这就是因为为了争夺财产而伤害被继承人的或者是父母订立遗嘱,将所有的遗产都在于给其他人。
总结: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哪些?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父母订立了将所有遗产赠与给其他人员的遗嘱,或者是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一、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多久做工伤鉴定?
一、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多久做工伤鉴定?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需要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做工伤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发生......
·犯罪分子一般打人会拘留多久?
犯罪分子一般打人会拘留多久?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
·法律规定危险犯包括什么
法律规定危险犯包括什么为防止公共危险迅速蔓延,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危险犯作了较多规定,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
·民事诉讼法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
·土地使用70年产权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70年产权的规定有哪些70年产权是经过多方论证过的。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一般......
·拆迁时请律师会不会激怒政府,引发打击报复?
拆迁时请律师会不会激怒政府,引发打击报复? 一、拆迁时请律师会不会激怒政府,引发打击报复? 拆迁时发生纠纷或者其他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可以请律师介入的,一般只要是合法合理的维......
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