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丧失继承权吗?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丧失继承权吗?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取决于故意杀害的行为而不是是否产生死的结果。同样,继承人有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的权利。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8条处理。(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杀害被继承者就是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不管是属于未遂还是既遂那么对于自己的权利也不再享有,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必定要承担刑事处罚,所以,继承权是应该由自己来守护的,而不是故意的去破坏它。
  
  
  
总结: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丧失继承权吗?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怎么处罚的?
      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怎么处罚的?犯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的处罚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行政执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执法的特征是什么?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


·有哪些关于民事诉讼补充证据的法律规定?
      有哪些关于民事诉讼补充证据的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环节的至关重要的,当事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据直接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最终判决的结果,但是对于一些新的证据未及时......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净身出户,自愿的情形下是可以将所有财产给一方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躲避夫妻共同债务,自导自演的“净身出户”。这实际上......


·判定犯罪的标准是需要哪些证明?
      判定犯罪的标准是需要哪些证明?一、判定犯罪的标准是需要哪些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勘验与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勘验与检查的区别是什么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丧失继承权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