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至一个月)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被申请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该要求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中记述的具体规定,在期限内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3、审批方案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货币补偿的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但其还应当依据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报告等具体情况,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5、下达收回决定市县级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复议(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所在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6、注销登记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为了公益建设或城区改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收回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收回之前得告知被征收人员和单位,得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因此第一步要拟定方案,然后组织听证,根据听证会上各方代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审批,通过之后就会进入补偿流程,之后才能收回和注销。
  
  
  
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
      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委托监护人: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庆提交:(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


·新公司法不用实缴,是否所有公司都免除实缴了?
      新公司法不用实缴,是否所有公司都免除实缴了?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大大降低。新公司法不用实缴,这不仅是各公司股东的肩头压力大大减小,也调动了年轻人创业的热情,极有效地激发......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


·一、工伤保险缴费越多,将来报销越多吗?
      一、工伤保险缴费越多,将来报销越多吗?工伤保险缴纳的基数越高,社保赔偿越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个人工资确定的,扣费比例是按单位行业确定的治疗费用实报实销,确定工伤等级后,按本人工资......


·买卖房子肯定是要以实际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在我国房子
      买卖房子肯定是要以实际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在我国房子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实际取得所有权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现实中,有的人就仅仅知识进行了房子公证,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


·现实中夫妻分居该怎么证明才好
      夫妻分居满两年是法定判决离婚的重要情节之一,它对法官是否判决离婚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分居往往就成了夫妻以及双方代理律师辩论的焦点之一。那么,现实中夫妻分居该怎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