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摩托车撞肇事逃逸应该怎样处罚

  摩托车撞肇事逃逸应该怎样处罚摩托车撞人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二、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综上可知,如果摩托车撞人后逃逸的话,那么将会受到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处罚。此时,行政上面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禁驾。而刑事方面,则就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还需要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针对于肇事逃逸,首先我国对于肇事逃逸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肇事逃逸是有意的进行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所以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针对于肇事逃逸罪,我国是有相关的行期判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肇事者进行相关的调查,通缉抓捕。发生案件时,应积极的对案件交通案件的受害者进行救治。确保受害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的对自身的伤害进行治疗。治疗后,到当地的交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对自身的伤害评定等级,要求交通肇事人员对自身进行合法的赔偿办理。
  
  
  
总结:摩托车撞肇事逃逸应该怎样处罚摩托车撞人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我国征地补偿款应给谁?
      我国征地补偿款应给谁?我国的土地征收,并不是无偿的。土地征收会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款并不是直接发放到被征地者,都是由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分配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民......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一、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要到司法部门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在特定的离婚案件当中有过法律援助的案例,就像是在我国有些农村地区的妇女实际上当前的这段婚姻状况,给自己带来的可能根本就是无穷无尽的折磨,但也根本没有实际的能力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任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并且提供经济补偿金。但是也有一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代通知金,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是哪个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是哪个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


·管辖权异议成立查封的资产可以解封吗?
      管辖权异议成立查封的资产可以解封吗?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不一定解除账户冻结,还要看是否符合解除账户冻结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一同移送解封资产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法院宣告无管辖......


摩托车撞肇事逃逸应该怎样处罚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