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犯罪人员的假释期满之日什么意思

  一、犯罪人员的假释期满之日什么意思《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又称为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假释期满什么意思?假释考验期满,是指原判刑罚已执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释期满是指:原判刑罚已执完毕,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内,如发现违法人员触犯新的法律或者查实其他的违法情况的,应该撤销假释期间的违法犯罪员的假释。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移交当地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罚涉案的违法人员的刑期。
  
  
  
总结:一、犯罪人员的假释期满之日什么意思《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二婚离婚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之所以社会上有离婚,是因为夫妻双方的婚姻不能经营下去。那么夫妻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各种问题,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对于二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许很多人会很疑惑,是否和第一......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合法,应当和用人单位协商之后,提前30天进行离职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也是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毕竟途径,只有通过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变更,这也是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共同侵权财产纠纷如何确定被告?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


·强奸罪的胁迫有包括非暴力内容的要挟吗?
      强奸罪的胁迫有包括非暴力内容的要挟吗?强奸罪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其他手段。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一、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犯罪人员的假释期满之日什么意思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