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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

  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
  
  1、有无罪名不同。
  
  一者为有罪但无刑事处罚,二者为根本无罪。
  
  2、有无处罚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而无罪,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处罚。
  
  3、有无案底不同。
  
  免于刑事处罚仍构成刑事犯罪,会保留案底。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用保留案底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可以出具写好的辩护词,如果要从免于处罚角度辩护,应该举证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很轻,或者检察院还没有立案,犯罪已过追诉期等。这里要注意,无罪和免于处罚是不同的,根本性质就不同。
  
  定罪免处就是认定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定罪免刑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定罪免刑和定罪免罚最主要的区别首先是两者是否有犯罪行为,其次,定罪免刑是在检察院进行的相关司法行为而定罪免罚是由法院在判决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时所进行的司法判决。两者之间有根本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执行机构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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