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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哪些情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有两点不同:第一,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第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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