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交通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来讲,即两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造成公共和私人财产重大损失。交通事故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过失致死的罪行是行为如没有杀人的意图,但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主要表现在:有些行为人应该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因为过失而没有先见之明,导致他人死亡;一些行为如已经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死亡,但由于轻信可以避免却导致他人的死亡。过失致死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地说,这是过失死亡的行为。交通事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中国的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确立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然使用这四个要素用犯罪来解释交通事故罪的特点。也就是说,交通轶事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唯一的标准就是犯罪的刑事构成。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罪的发生依赖于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意图不伤害他人,但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过失、疏忽、防卫过当等已造成严重犯罪或其他人死亡,两者的区别在于时间和空间的事故不一致。
总结:交通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追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有多长
追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有多长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
·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办房产证吗,法律怎样规定的?
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办房产证吗,法律怎样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一户家庭对相关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一个有力的证据,而且在很多的其他证件的办理的时候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在办理房......
·河南安阳不发高温费怎么投诉
河南安阳不发高温费怎么投诉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向劳动......
·过度医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过度医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过度医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医疗诈骗的立案标准,就是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
·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一、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