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收养孤儿所需要注意的问题。了解了上诉问题,相信在您收养孤儿的时候,一定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加简单方便的完成收养孤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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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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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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