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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人民法院依法取得记载有专利权人反悔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发明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当发明专利被侵权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了能够尽快解决侵权纠纷,最好就是可以先尝试着跟对方取得沟通,确定下和解协议。通常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是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等。
  
  2、找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坐下来协商解决不下来或是侵权人根本不愿协商,那么,发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赶紧找请求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不过,找政府部门处理不是必须得经过协商那一步的,要是觉得可以的,当事人可以一开始就选择找专利部门。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对方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就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要是不满意处理结果的,那就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侵权人15天过了后又不去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然最后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许多人在一开始都会通过协商或是找专利部门,最后才会向法院起诉。不过,跟找专利部门一样,向法院起诉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先协商或者找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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