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
  
  一、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怎么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
  
  2、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
  
  3、它同样应适用诉讼优先原则,即凡诉讼中可能处理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不处理或终止处理。但责令医方采取救治措施、对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处分等行政专有职权仍应履行。诉讼优先,明文规定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的情形。似乎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应终止。但这势必导致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机关同时认定,这是不适宜的。另一方面,医学会对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鉴定,明文规定不受理,这势必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本无法处理。我们认为,因报告而启动的行政处理程序,除专属于行政职权处理的事宜外,应终止处理。
  
  
总结: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一、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仍在工作可以赔钱吗?
      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仍在工作可以赔钱吗?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当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用人......


·如何申请追加抚养费?
      一、如何申请追加抚养费离婚后可以再另行起诉追加儿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房数卖惩罚性赔偿法条规定是什么
      一房数卖惩罚性赔偿法条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一房数卖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怎么对离婚损害赔偿举证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在实际案件中,具体该怎么对离婚损害赔偿举证才好呢?下面,我们就来为......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对于企业年金,如果单独拿出来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具体的含义。用通俗的话来讲,其实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建立,不仅可以树立公司的形象,同时也可以增加对人才的吸引。我国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轻伤一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打架斗殴事件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双方经过调解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会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伤者的实际伤残情况。其中轻伤为十个级别,一级轻伤是最严重的,需要伤者住院治疗。那么司法......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呢?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