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帐簿凭证管理?

  帐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设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二、记帐核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帐核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逐笔记帐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帐簿保管
  
    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2.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3.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收证明管理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2.乡、镇、村集体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帐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设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啥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应该首先及时的报案,然后等待交警进行责任划分最后进行赔偿,那么要是车主没有报案不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车主有什么影响呢?相......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建筑对于每个老百姓来说既是长时间居住和工作的地方也是能够在内获得必要的安全的场所,但是一旦质量没有符合国家先前设计好的要求就必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适当地处理,而处理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哪个更重?
      我们知道,一般涉及到诈骗这个词,罪名肯定是不会小的。现如今,信用卡诈骗也是其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而类似的这种以非法手段夺取人们正当财产的非法行为还有盗窃。那么,盗窃罪和信用卡......


·土地承包合同没我的名字是怎么回事?
      土地承包合同没我的名字是怎么回事?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


·印花税由什么机关征收?
      印花税由地税机关征收;标准: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共13个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属于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的就不缴税.以下是印花税税目、范围、适用税率1.购销......


·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诉讼参加人。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存......


帐簿凭证管理?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