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怎么办?

  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 对精神鉴定结论争议较多的案件性质多为凶杀、伤害、强奸、纵火,前两种案件多因为缺乏明显的现实动机而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但常因为其性质重大,影响恶劣,被害人不满而提出重复鉴定,而后两种案件中,虽然案情和动机比较明确,但被鉴定人有很多存在智能问题,对其智能和法定能力的评定也较易产生分歧。

     如在心因性反应、分裂样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精神疾病的诊断因鉴定的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但多数情况下鉴定时机对结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在心因性反应、某些重性精神障碍的鉴定中,不同时间的鉴定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在发案时鉴定,被鉴定人处于精神分裂症早期,症状不易察觉,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即使其违法行为已经是在其精神症状作用下发生的,还是很可能被诊断为无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或轻型精神障碍等,负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但在收审关押后,症状发展,病情表现充分,病程也达到了一定时间,这时鉴定结论肯定是不一样的。

    

    对症状的认识,由于精神诊断是以症状学为基础的,因此对鉴定医师的对精神症状有准确而深刻的认识,不同水平的鉴定人的精神检查技巧、对精神症状的敏感性和理解力确实存在差异; 对诊断标准的理解,许多研究已证实对精神发育迟滞者的智能等级评定上,尤其是轻、中度之间的诊断上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就是对现行诊断标准的掌握有问题,其他情况还突出表现在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碍的鉴别等处。

  

    在鉴定中,办案人员所起的作用很微妙,因为在精神病史的搜集中,很多资料都要由他们来提供,如果被鉴定人发案当时或发案后精神症状很明显,那么办案人员可能会相应的对其病态表现作详细的调查,多提供一些异常的情况,而如果案件动机比较明确,仅有精神病史,或仅是由被鉴定人家属提出要求鉴定,办案人员可能会忽视一些异常情况的调查,提供不出特别的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鉴定人对鉴定当时被鉴定人的症状的掌握感觉不是很踏实的话,一般会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即依照推定无病的原则,如无确实证据,不能认为其有精神障碍。而在重复鉴定中,往往因案情影响重大,调查深入,提供资料详实、确凿,容易核实,结合精神检查的情况,可能会得出与原先鉴定不同的结论。
总结: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对精神鉴定结论争议较多的案件性质多为凶杀、伤害、强奸、纵火,前两种案件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


·污染环境罪程序多久会走完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可以......


·企业合并就是控股合并吗
      不是。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拘役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刑事方面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当然刑事方面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处罚,比如说存在着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就是拘役,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


·一、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嫖娼、赌博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这些情形均......


·一、交通事故人撞伤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人撞伤怎么办?交通事故人撞伤首先需要将其送往医院治疗。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怎么办?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