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财产侵权法律援助申请方法有什么?
      财产侵权法律援助申请方法有什么?一、财产侵权法律援助申请方法有什么?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不是必须对方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一、处理丧葬期间误工费可以吗?
      一、处理丧葬期间误工费可以吗?一般不支持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法律只规定了,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时间是指......


·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
      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一、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中国吸毒法律规定是怎样进行的?
      这样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吸毒的人。我国对于吸毒这种行为是明文禁止的,但是吸毒行为本身并不犯法,跟吸毒有关的行为可能会触犯者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


·欠下银行贷款不还会坐牢吗
      银行贷款不还会坐牢吗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


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