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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新的《民法典》已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已失效,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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