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如何量刑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二、哪些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可以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员等。综合上面所说的,破坏监管秩序这种行为完全是违反了监狱管理法,而且也是属于明知犯罪还进行实施的行为,只要在破坏的过程中造成监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是挑起他人进行打架的,那么必定就要构成犯罪,对于此罪的处罚就要按照案件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
总结: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如何量刑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有哪些条件
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有哪些条件一、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变更合同价格是可以的,原材料价格上涨是有幅度的,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时已经约定了在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浮动的幅度,在此幅度内不影......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
·欠农民工工资不给怎么办
一、欠农民工工资不给怎么办??1、要冷静理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最新颁发的《民法典》(.1.1生效),针对以前诉讼时效设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修改时对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特殊诉讼时效都做出了规定,今天我们给您带来......
·非职务发明是什么意思?
非职务发明是什么意思?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
·医疗过错鉴定有期限吗
医疗过错鉴定有期限吗?一、医疗过错鉴定有期限吗1、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