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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包括什么?
  
  一、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包括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构在作出财产罚、声誉罚、拘留的人身自由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需要了解诸如违法者违法的目的、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此行为实施之后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的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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