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

  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有没有限制 ?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法律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内容就是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我们知道居间人从事的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在某些领域内,居间人必须取得居间人服务的资格才能签署居间合同,但是一般的商业活动,要求不是很高的类型,居间人可以不具备专业的资格。
  
  
  
  
总结: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建筑工程应怎么管理
      建筑工程应怎么管理一、对项目经理自身素质的要求一个成功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素质:能够组织和带领一个团结的项目团队;能组织项目的计划、日程和资源;有抵抗内外各种压力的能力;能将保证......


·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所签订的合同中,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所签订的合同中,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一方,而承包方是承担工程建设的一方。诸如此类合同的订立,涉及范围广并且条款多。那么,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注意......


·醉酒驾驶180毫克是否违法?
      醉酒驾驶180毫克是否违法?酒精度180mg,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将根据情节在六个月以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


·离婚被告人不请律师咋辩护?
      离婚被告人不请律师咋辩护?可以自行辩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其是否聘请律师,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但是,当事人应该清楚一点,聘请律师能够更好的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没有任何规定,在离......


·离婚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谁所有
      离婚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谁所有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


·离婚后家庭财产险是否可以分割
      一场大火可能就会让家庭的财产付诸东流,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转移风险,自然有的家庭就会事先购买家庭财产险,那在出现意外的时候,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要是夫妻离婚后家庭财产险是否可以进......


居间服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到底有没有限制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