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47条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直接阻止侵权活动,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门或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体适用原则是对等原则,即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这种方式属于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
3、赔礼道歉。民事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与日常生活中的赔礼道歉不同。这种方式也是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其行为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就不适用该责任方式。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没收非法所得。即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全部收缴国库。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防止侵权行为人的复制品在公众中继续流传而造成不良影响。
3、罚款。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第48条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以防止其继续从事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法制裁。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录像制品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总结: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福建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福建是怎么规定的?在福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商标被国外抢注了怎么办?
一、商标被国外抢注了怎么办?如果发现商标被日本抢注了,那么是可以提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
·身份证贷款能贷多少
借款人用个人身份证在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信用额度与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有关。征信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证明,可以申请到较高的额度,贷款金额:最低单笔5万元,贷款年限:1~10年。《中华人民共......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以后,会结合实际情况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只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这种情形,代表着当事人就有极大的可能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刑事拘......
·商检失职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
·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公司法人跑了不影响合同纠纷的解决,只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
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