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在民事赔偿中,经常会听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费的定义是什么?精神损害费的收费标准?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是多少?以及在精神损害数额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我们通过下面的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一、精神损害费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费的收费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三、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收费标准的确定给法院在处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时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的确定也防止了在民事诉讼中出现漫天报价的情况的发生。精神损害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上限的问题由我们整理,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等问题还存在疑惑,详情请咨询.
  
  
  
总结: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在民事赔偿中,经常会听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费的定义是什么?精神损害费的收费标准?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如果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并且不愿意同医疗机构进行和解的,这是要解决纠纷唯一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到法院进行诉讼,诉讼审理过程中要进......


·劳动仲裁是诉讼必经程序吗
      劳动仲裁是诉讼必经程序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


·2023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的运营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资金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司的资金的形式都是在现金以及虚拟货币的两种之间选择,出资也是,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的出资是有一定的额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


·公司法国有公司包括几种?
      公司法中国有企业分类几种?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


·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作为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行政机关的国土局自然也拥有与其他机关一样的处罚权力,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存在着限制权力的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国土局对......


·广西售后返租非法集资成立吗?
      近几年来,很多开发商出台各种新的经营模式,其中售后返租就是其中,而这种售后返租一般打着高收入,低风险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者,人们发现这种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形式非常像,广西就发生了这类事件......


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