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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送达日期?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送达日期?
  
  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条规去规范人们的各项活动,这是现如今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条件,它们合理的保障了人们生活、学习的安全。其中被用到最多的是治安处罚决定书,而它包含了那些内容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那么针对此决定书归纳总结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另外,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但即使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也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被处罚人。当场填写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适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三、治安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作为一个和谐社会,各项条规、条令的制定都是为了我们保障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和参与各项有益于社会的事情,一方面自我要坚持努力的去维护各项条规的制定,另一方面要直觉遵守。而除了治安处罚决定书还有哪些需要我们遵守呢?为您归纳总结了更多日常遵守条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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